为加强法院系统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东辽县乡镇、县直部门中层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职条件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上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应逐级提拔,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编制和身份符合任职的基本要求;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任职程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动议。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选拔任用干部前,由我院党组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经原则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乡镇和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要征得协管单位同意。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我院党组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会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在编机关干部以及所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单位人数较少的,应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考察。考察组及时将民主推荐结果向我院党组汇报,由我院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组发布考察预告,就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谈话,并结合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多种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使用意见,形成考察材料。
4.任前审核。党组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请示、拟任人选考察材料、简历、现实表现及个人档案等(交流任职的不必提供考察材料)及单位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或编制部门关于内设机构设置的批文,以及所在单位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洁自律情况材料,由主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把关。
5.讨论决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我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具体程序如下:
(1)分管领导或业务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6.任职。对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履行任免程序,下发任职文件。公示结果报告及任职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中层干部选任纪实档案。中层干部提拔任用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纪实档案,将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原始材料归档立卷,切实做到每名干部的提拔任职过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四、竞聘上岗
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进行轮岗或机构调整时原则上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竞争上岗方案应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轮岗交流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把轮岗交流作为培养干部的有效手段。轮岗交流的对象为:
1.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
2.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能力或需要通过交流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发挥中层干部特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交流回避的。
因年龄或身体等特殊情况不适合交流或暂缓交流的,要将情况上报组织部门备案。
六、任职回避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选拔任用工作回避主要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免职辞职
实行中层干部免职、辞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八、纪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违规设置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混编混岗配备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6.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使用。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3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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