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室规章制度
审判管理
(1)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4)医疗纠纷案件
二、审理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有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及时通知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5、对经审查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息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释明理由并告知其诉讼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渠道。
6、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审判人员指导下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主持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在笔录上签名。
7、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按规定着装,遵守司法礼仪,遵循司法程序,庭审语言应当准确、规范、文明,通俗易懂。正确使用法槌。
8、审理案件应当正确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9、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诉讼费减、缓、免收负担情况,有执行内容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10、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的规定,遇法定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上诉、申诉
(1)人民法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权利。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应当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同一期
限内经院审判监督庭登记出具上诉案件移送函,由法庭报送上一级法院。
(2)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由法庭代收,并向当事人出具临时票据。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预收数额、交纳方式在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对当事人仅递交上诉状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有减、缓、免诉讼费审批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
(4)当事人申诉的,应当告知其向院立案庭递交材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1)行政法庭庭长主持行政法庭的全面工作,负责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审判事务、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2)法庭考勤工作由庭长负责,法庭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有事、有病应请假。
(3)法庭考勤应当有专门的考勤登记簿,真实记载干警出勤情况,自觉接受院政工科和办公室的抽查。当月考勤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院政工科。
(4)外出办案和其他原因,庭长离开本辖区应向院长和主管院长报告。
其他人员应向主管院长报告。外出办案住宿一天以上的应提交出差报告(案号、当事人、目的地、预计天数)由主管院长审批。副庭长外出三天以上,庭长外出一天以上应向院长报告去向,改变出差目的地应向批准院长请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1 14: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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