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合议制不落实、“合而不议”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东辽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合议制,切实履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裁判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制约监督,共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条 实行合议制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应当担任审判长,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担任或由其指定。
第五条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形不进行调整,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报请庭长、分管院领导或者院长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并将人员更换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合议庭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决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和其他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庭长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六)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制作并依法签发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交叉阅卷,必要时可以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阅卷职责,以听取承办法官介绍案情代替阅卷的;
(二)不全面、认真阅卷,对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争议焦点把握不准、不实的;
(三)其他不履行阅卷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庭前准备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及时交换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分工,研究庭审中应当注意的细节,拟制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 合议庭应当按照排期日期按时开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应当及时在办案系统中取消开庭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除自己发问外,应当询问其他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发问;其他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也可以主动发问。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适时引导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组织质证时,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质证范围,突出质证重点,合理运用质证方式进行质证。
组织辩论时,合议庭应当把握辩论方向,必要时可以限定辩论时间。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或者法律主张不明确、不充分或者不恰当的,合议庭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明确、补充或者完善自己的诉讼主张。
第十三条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对于能够当即认定的,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最后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当庭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宣布择日宣判。
第十五条 合议庭应当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引导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第十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庭审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庭审职责,导致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不充分的;
(二)合议庭成员违反庭审纪律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
(三)未履行庭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先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的证据釆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评议,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评议决议应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并即时制作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名。合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附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评议的;
(二)以个别沟通、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评议的;
(三)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不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仅作同意与否简单表态的;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无法反应合议庭合议过程的;
(五)不认真评议案件,故意将矛盾上交的;
(六)评议时不制作评议笔录,后补制作或私自篡改笔录内容;
(七)未履行共同评议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民商事、行政、赔偿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案件审理对象;
(二)确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三)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四)审查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六)确定法律适用;
(七)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八)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协调或者调解;
(九)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及裁判结果;
(十)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附带民事部分适合调解的,提出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案;
(四)确定裁判结果;
(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再审、申诉审查案件评议的内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事由是否成立等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行裁决案件评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异议;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一般应当共同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交流讨论。
合议庭应当根据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咨询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咨询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独立决定。
第二十三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一般应当共同参加,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意见和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应在作出评议结论或审委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经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后合署签名,依据相关程序签发裁判文书。
第二十五条 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的格式、文字、语法、逻辑、修辞、数字、标点符号等内容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智能阅卷、智能庭审、智能合议等流程节点的智能化应用和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二十七条 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庭审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加强合议庭职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合议庭成员职责落实的具体情形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确保合议制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下列行为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专业化审判及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可以相对固定,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定期交流。
第三十条 为适应省院无纸化办公的工作要求,推行电子卷宗全覆盖,规范使用智能合议庭。
(一)适用范围:民事普通程序案件、刑事普通程序案件、行政普通程序案件、执行合议案件。
(二)使用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三)适用地点:三楼智能合议室
(四)承办法官提请合议庭评议之前,应委派书记员将案件材料扫描至电子卷宗,便于合议庭成员调阅。
(五)合议时,在智能合议室内进行,开启智能合议设备,登录智能合议系统。
(六)承办法官应自行或委派法官助理将案件事实及审理情况如实详细向合议庭汇报,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议职责,认真听取承办法官意见,发表合议意见要明确具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七)如需展示证据,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展示。
(八)合议笔录通过语音设备同步生成,合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九)合议完成后,合议庭成员通过电子系统在笔录上签字。书记员将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予以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8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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