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标题:挂车及牵引车责任承担
副标题:原告杨国辉诉被告张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内容摘要】
挂车与牵引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成为机动车,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没有挂车的牵引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两车连接使用时,且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其二者的事故责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
【关键词】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国辉
被告:张金龙
被告:王俊良
被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5日17时10分许,杨国辉驾驶“正步”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经济开发区正轩车架有限公司门前路段,与在路边王俊良停放的冀A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BX挂)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自行车损坏、杨国辉受伤的事故后果。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国辉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俊良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焦点】挂车与牵引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全部承担责任还是只承担一半责任
【裁判要旨】挂车与牵引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成为机动车,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没有挂车的牵引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两车连接使用时,且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其二者的事故责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
【法官后语】本案中,争议焦点为牵引车及挂车的责任承担问题,挂车与牵引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成为机动车,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没有挂车的牵引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两车连接使用时,且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其二者的事故责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二保险公司也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事故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刘晓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1 1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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