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概况
(一)东辽县辖区概况
东辽县,隶属吉林省辽源市。面积2186平方千米,辖9个镇、4个乡,全县常住人口为226185人。
(二)辖区纠纷概况
东辽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东辽县辖区内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年均受理案件2081.6件,审结2056件,结案率94.02%。(参照2017年至2021年审判系统统计数据)
2017年——2021年案件统计情况 | ||||||
年份 | 旧存 | 新收 | 未结 | 已结 | 总计 | 结案率 |
2017 | 38 | 1875 | 93 | 1820 | 1913 | 95.14% |
2018 | 93 | 2135 | 284 | 1944 | 2228 | 87.25% |
2019 | 284 | 2486 | 108 | 2662 | 2770 | 96.10% |
2020 | 108 | 1617 | 49 | 1676 | 1725 | 97.16% |
2021 | 49 | 2257 | 128 | 2178 | 2306 | 94.45% |
近五年来共收案11006件,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受理刑事案件153件、民事案件1837件、行政案件82件,共计2078件;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受理刑事案件173件、民事案件2640件、行政案件97件,共计2913件;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受理刑事案件190件、民事案件1830件、行政案件85件,共计2109件;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受理刑事案件167件、民事案件1704件、行政案件52件,共计1928件;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受理刑事案件158件、民事案件1950件、行政案件50件,共计2163件。纵观近五年的案件数量变化,案件数呈逐年递减趋势,其中由于新冠疫情原因导致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的案件数同比下降较大,东辽县法院近五年案件所涉乡镇13个、社区3个,其中白泉镇涉及22个村屯,共615件案件;渭津镇涉及20个村屯,共380件案件;安石镇涉及22个村屯,共793件案件;辽河源镇涉及38个村屯,共493件案件;泉太镇涉及12个村屯,共290件案件;建安镇涉及23个村屯,共397件案件;安恕镇涉及19个村屯,共483件案件;平岗镇涉及10个村屯,共262件案件;云顶镇涉及13个村屯,共344件案件;凌云乡涉及15个村屯,共529件案件;甲山乡涉及13个村屯,共219件案件;足民乡涉及17个村屯,共268件案件;金洲乡涉及11个村屯,共197件案件;但所涉村屯、社区逐年案件量变化趋势无法统计。
2017年以来,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24件,行政诉前调解案件19件。
受理诉前调解案件950件,调解成果901件,调解成功率94.84%。占全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9%以上。
(三)辖区纠纷的特点
农村纠纷是纠纷发生在农村并且至少以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为一方纠纷主体的有关权利义务之间的纠纷。[1]
1.新与旧的较量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费孝通先生多年前对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农村社会作出了精炼的概括。极端的乡土社会是老子描绘的那样,“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但个人不常背井离乡,而且每个人的住的地方通常就是他父母之乡,在乡土社会中印着相片的身份证,是毫无意义的。[2]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仍是通过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关系构建起的“乡土社会”,大多数农民小事忍一忍,大事调一调,事大了找政府,没招了上法院,“无讼”思想广泛存在,“厌诉”、“贱诉”、“耻诉”,更倾向于由权威人士来调解纠纷维持秩序。但伴随着传统的封闭社会向开放的市民社会转化,血缘关系受到利益关系的巨大冲击,多种经济形态在农村不断发展壮大,农村的法律关系也从传统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婚姻家庭关系向以经济利益为维系的合同侵权等类型转化,这些法律关系单纯依靠村屯中的价值判断已不能完全解决其问题,需要借助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时代性变化与农民的传统思维观念发生了冲突,农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时充满着矛盾心理,想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但内心深处又不愿将这件事上升到打官司的程度来解决,对司法还是充满着不信任。刚性法律规范的作用依然是有限的,真正起到调整和规制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主要还是扎根于社会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惯例习俗,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诸如“说三道四”之类的社会舆论压力来保证实施。[3]
2.多与少的冲突。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结构和经济格局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据有关研究表明:“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6%的案件增长”[4],群众急剧增长的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的短缺矛盾凸显,“诉讼大爆炸”时代来临,人民法院面临严峻考验。我国乡村社会在内生力量的推动和外生力量的催化下,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同时,伴着制度下乡策略的逐步实施,使得乡村社会的格局出现了“文盲乡村向文化乡村、差序格局乡村向辐射开放乡村、长老政治向民主政治乡村”演进的趋势。[5]农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和不断增强,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量增长,但员额法官数量却一直不变,我们四个基层法庭共有8名员额法官,负责审理全县13个乡镇的的民事纠纷案件,每名法官管理1.5个乡镇,其工作任务量可想而知。司法资源的稀缺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越发突出,一双双渴望正义的眼睛,一个个超负荷工作的法官,平均审理周期较少,办案效率较低,诉讼延迟与积案难清。正如安德里安·朱克曼所说“时间会侵蚀判决的效用,无论该判决正确与否,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推延的积累跨越某个点时,拖延就破坏了判决的时效性。”
3.难与易的矛盾。
农村案件一般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如果案情出现在考试的试卷上将是一道简单的送分题,在格式化的法律产品生产过程中,法院严格依照既定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进行演绎推理,生产出司法产品。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正如卡多佐所言:“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农民到法院诉讼其追求实体正义但往往忽视程序正义,他们程序意识不强,不懂得需要依据程序的正当性来实现实体正义。原告一股之气到法院立了案,但后续的送达、开庭运行起来困难重重,原告不懂举证责任,认为告到法院就法官都得负责管,被告更是怀有敌视心理,对答辩、质证一窍不通,判决书当事人更是如读天书,折腾一圈,案结了,事来了。一场官司十年愁,乡里乡亲的一旦上了法院,意味着这关系是彻底闹僵了,邻里关系不和谐,影响乡村的和谐稳定。特别是相邻关系等裁判文书执行难如登天,很难获得实质的利益,当事人心怀不满,缠诉、上访。在“十里依旧不同风,百里依旧不同俗”的后乡土社会,许多事情合法而不合情理,法与情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群众上访、缠访、甚至闹访,引发暴力冲突。法庭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它不能迫使他恢复对一个妻子疏远的爱情,法庭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私人秘密被严重侵犯了的人精神安宁。[6]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摸清底数,明确工作重点
一是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深入辖区,与当事人充分交流沟通,了解群众的真是司法需求,印发了《东辽县人民多元纠纷运行情况调查问卷》并在诉讼服务大厅对前来的当事人发放,从当事人对多元纠纷的了解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那些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同时广泛征求好的意见建议,并予以吸收采纳,截止目前,共收集到问题2个,意见建议10条。
二是通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到相关部门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座谈等方法,充分掌握辖区调解员、网格员数量、学历等基本情况现状,深入乡村乡镇司法所切实了解辖区乡镇纠纷的数量如何化解实际情况,通过与村民代表交流沟通,实际了解辖区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选择当事人的解决途径意愿等实际情况,共召开座谈会5次,收集反馈意见10条。
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系统,查询近5年来审判管理系统的审判数据,对我县13个乡镇242个行政村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详细摸排,对本辖区各乡镇的案件情况有了初步的掌握。并对近五年来我院诉前调解案件平台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那些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那些调解成功了,诉前调解导出率,掌握诉前调解运行情况。
(二)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
一是为了推进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建立健全了诉
源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和《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以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导向,聚焦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多元化解,推动诉源治理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联动,加快完善诉源治理工作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了《府院联动工作方案》。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化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日常性府院联络工作机制三个层面联动方式,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运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促进依法行政制度,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配合,共同研判会商营商环境重大问题,推动形成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制定了《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把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三是制定了《无讼村屯创建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基层建设年"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全省政法系统"三服务"活动,深化诉源治理,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1+3员额法官进网格工作方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城乡治理工作委员会网格治理专项工作安排,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社会功能,有效深化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
(三)请进走出,落实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培训。研究制定了培训计划,根据辖区人
民调解员素质能力现状开展培训活动,着力提升调解人员素质能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的诉前调解队伍。依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模式,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从根源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对社会综治中心的调解人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方法的专题培训,提升他们在调解纠纷的能力水平,转变以往简单单一的调解模式,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丰富多元调解模式,力争将部分矛盾化解在诉前阶段。针对涉及商业、劳动争议等具有专业性的矛盾纠纷,邀请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成立专业的调解团队,开展专业领域的深化培训,切实提升专业化的调解能力,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信赖、信服,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针
对我院辖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农村集市、村民广场等场所,深入其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针对老年人起早喜欢逛早市的特点,在早市开展反养老诈骗专项普法宣传;针对春耕生产,农民在村里农忙,在村内通过广播喇叭播放生产安全、禁止焚烧秸秆等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在各个乡镇的集市上举办普法大集活动;同时结合世界环境日、国家安全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特殊节点,开展具有特色的普法宣传活动,使法律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自觉做到信法、守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矛盾纠纷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员额法官进网格。22名员额法官与242个包保村
屯、社区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庭、巡回审判点等办公场所,全面提供司法保障。全面对接基层网格,按照“一员多格”的配置要求,按“1+3”要求(法官+网格员+调解员+群众),确保每个网格单元都有一名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对接,并在所对应的乡村、社区公示;专业对接专属网格,对城乡社区内的各类园区、企业、学校等专属网格,根据行业特点安排具有专业特长的法官,建立专业对接体系;深入排查矛盾,网格法官要主动加强与街道乡镇、网格长、网格员的沟通联系,组织排查摸底网格内的纠纷、信访等隐患;建立“网格调解”机制。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与网格员沟通,由网格法官组织开展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三、取得成效
(一)构建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周强院长提出的“全国各级法院要大力推进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构建“配套机制健全完善、内外多元有序对接、解纷网络全面覆盖”的多元解纷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局、工商联等职能部门分别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意见,明确诉调对接流程,引导群众理性选择解纷方式,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明确工作标准。持续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入驻工作,建立了以“党组成员常驻统筹工作、立案庭副庭长常驻中心窗口、优秀干警组建团队、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坐镇”的工作标准,为群众提供了更高效、更便捷、更经济的纠纷化解途径。
(二)诉源治理情况
不断健全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诉前调解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源头治理,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在矛盾化解过程中,通过诉前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解决途径,对矛盾进行分流处理,减少诉讼案件数量,诉源治理成果明显。
今年截至9月31日,我院新收案件1270件,较去年减少322件,同比下降20.26%,我院诉前调解共计1062件,调解成功案件共计527件,调解成功率52.53%,调解成功申请确认47件。
(三)积极参与社会基层治理
健全完善法官、调解员、网格员、群众代表的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法官进网格”。“无讼村屯创建”活动,利用好网格员“人缘广、地区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的特点,完善了一张全方位社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网格。落实了法官进网格长效机制,在各乡镇、村张贴了揭示板,明确标示出网格法官的电话号、微信号,让群众看得见、用得上,实现司法职能与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精准对接,切实将法官进网格机制优势积极转化为诉源治理矛盾纠纷化解前移的社会治理效能。依托于完善的社会网格开展网格普法、巡回审判、巡回调解。网格宣传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激发了群众的参与度,推进法律知识深入民心常态化和纵深化,提升全社会反有组织犯罪意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个基层法庭依托辖区基层工作特色,积极开展“无讼村屯”,创建活动,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在先”的思路,延伸和前移审判工作,优先选择对接基础较好的村屯进行试点,针对各地矛盾纠纷特点,研究制定无讼村屯创建工作的清单,明确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和法官的能动性,通过上门宣传、情感说服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持续推进“无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长效化,构建“1+1+N”的诉源治理模式,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成讼”。
四、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众多,权责不明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众多,各方主体之间缺乏清晰的体系框架,权利义务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困境。
1.法院:被迫营业,孤掌难鸣
法院作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中心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出其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化解主体,更愿意以审理者来定义自己的地位,心理一定程度上对多元纠纷化解存在轻视和抵触情绪,认为多方主体参与到纠纷化解中,干扰了法律程序的正常运转,影响案件的审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又有诸多的考核项目,法官还有抽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完成考核工作,精力有限,难以应对。法院对其他主体既无领导更无相关约束权利,协调各方共同化解矛盾,仅仅是建议性的,各方主体大部分时间并不会依照法院的要求来开展工作,法院上难以沟通,下难以传达,卡在中间,孤孤单单,凭一己之力,顽强地推进着多元纠纷化解不断朝前发展。
2.各方主体:重在参与,各自为政
公安、检察院、司法局、政府部门等其他主体在参与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中,参与得很积极,但实际作用发挥得却比较小。各方主体会在法院设置属于自己的调解室,但派驻的调解人员却很少自己独立完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意将自己的信息平台与法院互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设置了诸多要求,法院根本不能有效地连接进入,以道交一体化平台为例,说是通过平台法官可以直接查询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卷宗材料,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并没有赋予法官相关权限,法院总是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才能看到事故认定书,查封、冻结等事项还是需要到交管部门现场办理,未能实现网上直通车的便捷办理。而且各主体之间也没有清晰的职能分工,自己干自己的,没有形成一盘棋,统筹延伸、纵横推进的整体模式。
3.调解员:“和稀泥”,我行我素
现行并无调解员准入机制和规则,现在的调解员来源主要是各部门选派或者是乡村选任,这些调解员均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培训,上岗前亦未经过准入考试,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普遍不高,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多是使用“和稀泥”的调解方式,遇有矛盾纠纷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考虑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以乡规民俗为依据,双方冲突了,各打五十大板,每个人劝一劝,气消了,好了,矛盾解除了,并未从实际上切实的解决问题,矛盾还一直都在。以农村的相邻权纠纷为例,双方发生矛盾,乡村调解员会尽力劝导,但并不会去帮助确权,解决相关问题,矛盾一直都在,长此以往,双方积怨不断加深,有时还会出现民转刑的问题。
(二)规范模糊,运行不畅
1.世事纷繁,分流尺度难以把握。
虽然制定了案件分流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事实复杂而多样,并非简单的几项概括就能可以划分的。在农村地区,往往许多标的很小,看似简单的案件,但在实际审理中却充满了各种困难。土地纠纷,双方因为一根垄而发生纠纷,但这跟垄到底是多大?如何确认是属于谁的?在判决中如何裁判?现在多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想诉前调解,那就进行诉前调解,要是不想,一般都纳入了案件流程。或者是依据案由进行简单分流,未能形成一套完整运行的规则。
2.法律不明,诉前证据地位尴尬。
在诉前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会提供一些证据,但对于这些证据如何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诉前调解调取证据流程如何、诉前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转化?现在推行的诉前鉴定,没有明确的诉前鉴定流程,法律地位不是十分明确,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不同意诉前鉴定,未能真正发挥出其优势作用。
3.素质不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低。
部分农民的素质还不是很高,特别是对电子技术的应用还不熟练,对于现在推广的信息化技术平台不能很好地掌握与应用,特别是还有部分农民没有智能化手机,根本无法使用网上平台。现在网上调解的使用流程较为繁琐、对电子设备的配置要求较高,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作支撑才能有效使用,因此在农村地区进行推广还是存在诸多困难。
(三)治理成效,效果不佳
一是未能充分实现诉源治理的初衷。大力推广多元纠纷化解,希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诉讼大爆炸”对法院的冲击,但在司法实践中,每年的新收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的减少,案件还是有波动性增长的趋势。
二是未能有效发挥化解信访的作用。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希望矛盾纠纷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化解法院工作压力,减少信访压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因纠纷化解效果一般、前置耗时,导致部分当事人积攒了不满情绪,认为法院拖延不办案,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信访。
三是未能良好地推进“无讼”社会治理。在司法实践中,各方主体各自奋战未能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在推进“无讼”村屯建设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优势作用,未能将多元纠纷化解有效地融合到社会治理之中,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实现多元纠纷化解“两翼齐驱”
解决多元化在化解农村地区纠纷面临的困境,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还是要从法院自身出发,立足所处地域的农村村情、经济发展,结合法院审判职能分工、法官业务素质能力,切实完善纠纷分流机制、将纠纷在诉前进行分流,能解决的就解决,化解不了的,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繁简分流有序办理,调解与判决作为案件审结的两种形式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协调配合,相互促进,齐头并进。
1.完善矛盾分流中心,有效引导纠纷化解。
一是做好分流。在现有诉讼服务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矛盾分流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层级递进的方式进行过滤,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导诉平台建设,完善案件告知程序和优先选择程序,选派专人在导诉台负责接待,当好分流员,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多元解纷的优点,特别是针对农民当事人一定要变纸质的法律术语告知书为白话版的合情合理讲解版,让其明白多元化解同样具有权威性,其还具有可以修复双方关系的良好作用,通过”望闻问切“,对案件的难以程度,调解的可能分析判断,对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案件,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矛盾,让当事人深刻理解“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不是唯一途径”。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矛盾较为激励,法律关系复杂等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则合理指导当事人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解决。对经过多次调解和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及时高效为当事人审理案件。
诉前分流调解流程示意图
诉讼当事人 |
未达成协议 |
调解成功 |
调解未成功 |
结案文书 |
登记立案 |
不宜调解 |
撤
诉 |
司法确认 |
民事调解书 |
行业调解 |
多元调解 |
直接调解 |
分流指派 |
诉前辅导 |
接受调解 |
告知其他部门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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