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工作、实施审判管理,对本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主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公正、及时作出决议。
第二章 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一)分析研判本院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二)讨论决定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规定等;
(三)审议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请示或答复;
(四)违法审判的责任认定;
(五)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决定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六)决定本院院长是否回避;
(七)分析研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八)审议通过报送案例;
(九)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与本案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五)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二)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或典型案例;
(三)涉及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人员犯罪的案件;
(四)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五)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八条 会议发起。
(一)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我院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一次,经院长批准,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
(二)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合议庭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一致或专业法官会议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应当报请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院长可以指定审判管理部门先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或承办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议筹备。
(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焦点问题,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形成书面报告。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如因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二)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并向院长报告;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庭室应当在例会前一周的周五之前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审查表》及汇报材料提交审委会秘书审查登记,对未在5日前提交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程。审委会秘书必须在例会2日前按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将汇报材料报送各审委会委员。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的应退回补充:
1.附有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或者事项)的审批表;
2.附有案件审理报告或者有关事项的主要材料;
3.附有类案索引、证据等材料;
4.相关主审法官会议材料;
第十条 参会人员。
(一)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应当有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出席方可进行。
(二)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三)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分管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庭长应当参加。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审委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前1日统计能够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将有关情况报告主持人,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和书记员按时到会。
(五)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
2.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事项承办人;
3.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部门负责人;
4.专家学者、资深法官等其他必要列席的人员。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议程。
(一)合议庭汇报;
(二)庭长或副庭长、分管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支持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可参照适用以上程序。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案件或议题,按照全体委员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经保密处理后封存备查,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督办、回复、落实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决定由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审判庭或部门。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于结案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上传审判委员会数字平台或报审管办备案。审管办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优化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第十八条 审管办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整理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加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除确有证据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外,不受追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等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
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持少数意见的委员、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法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违法职责行为等建立个人履职档案,纳入考核体系与领导干部业绩挂钩,作为评价、监督和问责的基本依据。委员履职考评情况,经本人确认和院长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定期在法院内部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外提供的,须经本院保密部门审核,并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依法履职活动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责任范围、认定及追究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13: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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