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八项措施
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全面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拓展涉诉企业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对确有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企业,经申请审批后,准予缓交政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成立专业审判团队,挑选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法官负责案件办理,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支付令适用法定情形的,一律适用督促程序。加强对涉企案件流程节点的实时管控和动态跟踪,大力整治办案拖拉、审限超时问题,坚决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强对涉企案件的评查力度,充分运用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行为,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二、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各种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息谋利行为,一律不予保护。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行为,对于贷款规模较大、涉及银行债权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积极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帮助资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全力配合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对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合理收费等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参照民间借贷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四、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庭审公开、以案释法等形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密切关注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助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积极预防法律风险。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不得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对企业经营者涉嫌上述犯罪,但情节较轻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企业责任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建立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为被羁押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条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赋予被羁押企业负责人会见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企业紧急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保障企业经营可持续运作。
七、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受经济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八、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不得将确无履行能力且无故意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情形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乱贴“老赖”标签;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所欠债务本金已经履行70%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及时将失信信息删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准确把握“限高”条件,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涉案企业负责人,确因经营必需进行消费活动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准许。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1 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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