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院研究出台了《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14项工作举措,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对涉企案件流程节点的实时管控和动态跟踪,大力整治办案拖拉、审限超时问题,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中止等情形审批,严格执行我院制定的《审判管理工作细则》审批审限,切实解决“隐形”超审限问题,坚决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落实“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机制,努力为涉企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今年共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1件,标的117.639601万元。
结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加大涉企业生效裁判执行力度。一是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对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我院加大执行力度,促进案件尽快执结。对于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我院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尽量活查活封,能够部分解封资产供民营企业周转或者变现偿债的,尽量部分解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造血”功能。要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涉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在运用信用惩戒措施时要兼顾信用修复。我院会对履行义务的民营企业及时按下“撤销键”。失信民营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倘若由此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履行义务的,我院会及时将失信信息从“黑名单库”中屏蔽或撤销;我院也会从被执行民营企业是否遵守财产申报、限制消费制度,是否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按约履行等诸多方面考虑是否将被执行民营企业移出失信“黑名单”,以此鼓励失信民营企业走出信用“灰色”地带。
三是灵活收取执行费,体现奖罚导向。执行费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收取的必要费用。对于民营企业被执行人的案件,如若其抗拒执行,我院会对其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收取执行费。如若其积极配合执行行动,我院会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最终以执行和解化解矛盾的,可以参照调解政策减半收取执行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全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免收执行费,以此给民营企业卸包袱、吹暖风,助推其走出困境。
东辽县凌云乡百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太福、于臣、王明喜、曹友福等借款合同纠纷六件执行案件,2019年1月18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太福、于臣、王明喜、曹友福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东辽县凌云乡百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 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本院组织多名警力、两台警车前往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富安村、二道村等多名被执行人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外出打工的被执行人,对其家属进行执行宣传,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积极履行才是出路。并将找到的被执行人曹友福、于臣、王明喜等人带到申请人处进行和解,经本院在对曹友福采取强制措施,欲将对其司法拘留,将曹友福带上警车开往辽源市拘留所时,曹友福同意偿还欠款,当场交纳现金46800元及执行费71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欠款于2019年9月末前还清。本院看曹友福态度诚恳表示暂不拘留。申请人也与其余3位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局对农民合作社的以法清收,加大力执行力度表示十分满意和感谢。通过这次执行,使其他被执行人受到震慑,主动联系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为农民合作社的依法清收、回笼资金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东辽县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东辽法院法官干警在办理民商案件中,坚持严格依法、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化解了大量涉诉矛盾纠纷。
2019年8月22日,东辽县法院依法受理辽源市优品内衣与义乌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东辽法院院长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工作,选派一名副院长承办此案,带领院内干警远赴浙江义乌帮助优品内衣化解纠纷,调处案件。法官们顶着晨曦而来,踏着月光而归,辽源到义乌,奔波千里路程,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仅用了短短5天时间,法院干警克服南方高温、水土不服等诸多困难,干警们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为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用自己的耐心、细心真诚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倾情调解化矛盾,辩法析理止纷争,一场价值千万的纠纷,在调解中得到有效化解,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优品内衣的合法权益,将价值一千多万的设备成功运回辽源。
2019年7月29日, 东辽法院办理了原告泊头市济众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此案标的额45万元。此案属于事实清楚的合同纠纷案,东辽法院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认真研究解决方案,第一时间与原被告企业沟通。经沟通了解得知,原告系河北省泊头市重点民营企业,被告系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重点民营企业,域内外两家民营企业协作发展多年,取得了互利双赢的效果。今年以来,因资金紧缺,被告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现合同约定,故原告诉讼至本院,并要求冻结被告企业的账户,如冻结账户势必造成被告企业发展停滞和影响企业信誉。针对这种情况,东辽法院选择了依法调解的最佳解决方式,双方在法院干警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表示同意调解并做出让步,原告不再要求冻结被告企业账户,给被告企业预留了筹资还款的一定空间。被告企业表示:感谢原告让步,一定抓紧时间筹资还款,双方感谢东辽法院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2019年9月东辽法院受理了原告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隆达)诉被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东辽法院受理后及时先后两次赴北京和张家口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护我县重点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
2019年10月东辽法院受理了由辽宁省鲅鱼圈法院移送的原告辽宁佳拓重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隆达)加工合同纠纷案,现此案正在诉前调解中。
2019年10月15日东辽法院受理了原告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隆达)诉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刚刚立案,正在积极办理中。
东辽县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今年年初以来按照省市县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了保护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更好地为民营经济服务,开设了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案件快审、快结、快执,截止到目前共审理民营企业案件128件,有效地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我院建立起企业对接联络机制,深入走访企业了解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法律困难,今年共深入走访企业次,深入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开展“一法一例”法律法规宣传,积极指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今年共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01 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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