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隔离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
二、适用对象
本院干警
三、责任主体
组 长:张继征
副组长:吴秀兰、王恒录、胡宝库、刘军、范大勇
成 员:王力、张宇、邹仁华、徐丽萍、谷丽丽、张爽
责任部门:办公室,负责为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人员提供隔离场所,保障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在院内设置好临时隔离室,并定期对隔离室进行消毒。
四、工作措施
1.我院为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提供隔离条件,为其提供专门的隔离室,并负责为隔离人员提供和保障基本的生活物资。做好隔离期间人员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
2.如果无法提供居家隔离条件的,我院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由县里相关部门为人员提供隔离场所和生活保障。
3.我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一楼设置临时隔离室,对隔离室进行消毒。
1.需隔离干警要听从院内的统一安排,自觉居家隔离、或到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经相关机构检查后,符合要求方可解除隔离。
2.不得私自离开隔离地点,一旦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3.办公室负责做好隔离的保障提供工作,及时做好场所、物资的协调保障。
4.院里重视隔离人员的心理健康,隔离期间和隔离结束后,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2-10 13: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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