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作用,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审判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地位平等。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在本审判业务部门召开的,由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召集并主持,本部门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参加会议,最少不能低于三人。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设置相对固定的会务秘书或者由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聘用制文员等兼任,会务秘书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会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
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2.合议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3.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
4.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
5.合议庭认为属于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
件;
6. 院长、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
7.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
8.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 院长、庭长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暂行办法》对"四类案件"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长、庭长应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审判监督管理活动,并在内网办案平台审判监督管理模块全程留痕,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已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不得以专业法官会议变相千预案件。
第十条 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承办法官向专业法官会务秘书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参照审判委员会汇报材料样式〉,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等。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务秘书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3曰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务秘书,会议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统计参会人数并将相关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参加。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和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可以作相应补充,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问、发表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经主持人许可,没有出席会议的法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为会议建议意见,合议庭自行决定是否釆纳会议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确认后,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号存入案卷。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和资料等,在该案件裁判生效后,应适时传至本院内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的案件,合议庭应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十九条 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情况,可以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予以阐明。 ^
第二十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可以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的, 应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汇报时应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及会议意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04 1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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